上海开放大学
理工学院
理工学院〔2017〕2号
关于成立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的通知
各部门、各分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相关规定,制定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具体见附件。成立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组成如下:
顾问委员:王晓阳、孙莱祥、曹家麟
主任委员:?xml:namespace>
副主任委员:
委员:
秘书:
上海开放大学
理工学院
抄送:张瑾副校长、发展研究部、科研处、教务处、质量办、师资中心、课程资源中心、各学院、各分校(教学点) |
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 |
附件:
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相关规定,依据上海开放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2.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工作的审议、咨询机构,主要由学院教授、副教授等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的专家教授参加有关会议。
3.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学术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学术水平,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
1. 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1)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由委员会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2)委员由开放大学系统的教授、副教授担任。
(3)根据需要,可聘任2-3名校外专家学者为学院学术委员会顾问。
2. 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如下:
(1)委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立足学院发展全局,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
(2)委员应当具有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德才兼备,学术造诣和威信较高。
3.委员由学院院务会议推荐,院长审定聘任。
4.每届教授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委员因故缺额时,由学院院务会议提名并经多数委员通过,报院长批准后增补。
5.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2)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3)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1.审议本院学科及专业的建设。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方案。从学术角度审定学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为学院的决策提供学术依据。对学院申报的学科和专业材料进行审议,对已立项的学科和专业建设进行指导和年度检查。
2.对学院的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发展进行规划并提出建议。
3.指导学院教师的学术活动,并提供咨询及支持服务。
4.组织各级课题立项后的开题评审、中期预检、结题预评审等工作。
5.与院外学术机构建立联系机制,与其进行学术交流。
6.开展学术讲座。
7.制定学院教师学术成果评价办法,并据此对教师科研学术成果进行评价、考核。
8.审议经本院颁授的学士或以上学位的授予资格。
9.开展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工作,调查、评议并鉴定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交调查鉴定报告及处理方案。
10.制订和修改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11.对涉及学院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提出建议。
12.其他需要教授委员会办理的事项。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 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就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2. 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3. 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教授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及相关行政处分。
4. 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五章 议事规程
1. 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但每学期不得少于1次。
2. 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提交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4. 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六章 附则
1. 首届章程经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院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此后章程的修订及其审定由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
2.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另行议定。
3.本章程解释权在归于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
上海开放大学理工学院